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586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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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債 務 人 吳婉甄即吳惠美
住○○市○區○○街000巷00號之0四 樓0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係在本院管轄區域,自屬應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惟債務人住
所係在嘉義市,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