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85866號
TPDV,113,司執,85866,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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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586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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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債 務 人 吳婉甄即吳惠美
住○○市○區○○街000巷00號之0四 樓0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係在本院管轄區域,自屬應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惟債務人住 所係在嘉義市,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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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