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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85827號
TPDV,113,司執,85827,202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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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5827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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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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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鄒竣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有存款債權,惟該執行標的所在地係 在臺北市南港區,有聲請狀記載可稽,非本院轄區,依上開 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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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