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85687號
TPDV,113,司執,85687,2024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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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568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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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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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吳宜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宜娟所有於第三人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原佃郵局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台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且查無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南市安南區及臺南市南區。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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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