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82677號
TPDV,113,司執,82677,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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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2677號
債 權 人 謝宇傑  住○○市○○區○○路00號4樓之1  
           送達代收人 姜雅倫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許菀華  住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2段321巷39弄8
            衖39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許菀華對第三人鉅祥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原分公司之利息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均在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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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