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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08952號
TPDV,113,司執,108952,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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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8952號
債 權 人 吳瓊玲
債 務 人 三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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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蔡珠鳳
人 (臺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蔡珠鳳之居所係 在臺北市大同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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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