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04304號
TPDV,113,司執,104304,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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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430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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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朱濬哲
債 務 人 許紫語許睿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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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5月27日具狀更正執行標的為 請求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之保 險投保資料,俾便對債務人予以執行,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 院管轄。因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此有戶役政查詢資 料在卷可稽,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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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