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3年度,282號
TPDV,113,司司,282,202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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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Fernando Lacaci Nuevo即台灣艾力歐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李念祖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台灣艾力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
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Fernando Lacaci Nuevo為台灣艾力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台灣艾力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台灣艾力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 灣艾力歐公司)清算人,台灣艾力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 經其股東指定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 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股東同意書、護照影本、保 存簿冊文件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 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95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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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艾力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