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3年度,241號
TPDV,113,司司,241,202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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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王盛中德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盛中德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德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德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3年4月9日 清算完結,且已繳納稅額、無滯欠稅捐,並已造具資產負債 表、綜合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 配表、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承認證明,並經財政部臺北國 稅局清算核定清算稅額,向本院聲報在案,茲德和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指派王盛中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盛 中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股東會決議、身分證等件 影本及保存人同意書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9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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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