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816號
TPDV,113,司催,816,202405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楊陳彩琴(即楊錫旋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繼承系統表之影印本,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
本。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影印本,請提出遺產分割
協議書正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楊錫旋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
收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