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59號聲 請 人 蘇千燕(即蘇輝明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中聲請人姓名與被繼承 人姓名記載錯誤,請重新提出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正本。二、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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