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759號
TPDV,113,司催,759,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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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蘇千燕(即蘇輝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中聲請人姓名與被繼承
人姓名記載錯誤,請重新提出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正本。
二、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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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