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725號
TPDV,113,司催,725,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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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倪崇人(即倪燕貞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記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正本,不可缺少被繼承人
父母及配偶子女,已歿或無皆請註明,並提出其除戶戶籍謄
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
二、本件聲請人與遺產分配協議書記載受分配之人不一致,應以
受分配之人為聲請人,如聲請人有誤應提出正確之聲請狀並
於狀底具狀人處簽章;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受分配之人有誤,
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倪燕貞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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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