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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