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908號
TPDV,113,司促,6908,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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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9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少震
代 理 人 楊大德律師

洪培慈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宜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
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
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
法第207條第1項及第233條第2項規定甚明。查聲請人所提之
借款合約書並未約定利息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且已到期之
利息依法不得再請求利息,請更正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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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