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845號
TPDV,113,司促,6845,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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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顧定軒律師(即謝志堅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謝志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肆
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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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