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656號
TPDV,113,司促,6656,202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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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棟(即陳玉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玉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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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