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599號
TPDV,113,司促,6599,202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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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淳頤律師(即李智傑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智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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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