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芷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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