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239號
TPDV,113,司促,6239,202405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2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茂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藝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委託聲請人製作貓砂貼紙並約定報酬金
額之釋明文件。
三、提出相對人優藝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
茂馳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