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162號
TPDV,113,司促,6162,202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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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1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惟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雲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
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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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惟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