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958號
TPDV,113,司促,5958,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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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尹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參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9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7385元 黃尹君 自民國113年02月25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24日止 年息6.32% 001 新臺幣477385元 黃尹君 自民國113年0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7.58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6.32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42,961元.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5958號)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
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
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
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
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
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
先敘明。
二、緣相對人於108年11月25日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
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證二),聲請人於108年11月25日
撥付信用貸款73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七年,貸款利率
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4.74%計
算之利息【現為6.45%】,聲請人縮減請求利率為6.32%。上
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
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
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
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8條)(證
三)。
三、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
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嗣後相對人於11
2年3月16日及112年8月11日,先後向聲請人申請“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債務寬緩展延“,貸款從112年2月25日至113年2
月25日共十二個月本金利息緩繳,貸款到期日延後至117年5
月25日。
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
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
,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
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五、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2月24日,經聲請
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
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
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477,38
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暨自112年2月25日起至113年
2月25日止已核算未償付之利息,共計42,961元整。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1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函文.2線上成立契約暨約定書.3利率查詢單.4帳
戶往來明細.5放款往來明細.6戶籍謄本.7(COVID-19)債務寬
緩展延申請書.8截至當日部份/全部清償金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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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