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傅上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卡特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宜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鄒宜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肆仟零參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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