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67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紹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承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蔡承翰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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