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670號
TPDV,113,司促,5670,202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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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6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紹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承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蔡承翰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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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