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永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捌佰參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