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555號
TPDV,113,司促,5555,202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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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5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森信實業有限公司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森信實業有限公司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
之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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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信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