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冠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昇產業有限公司、劉惠珍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聲
請狀請求事項載利息起算日為自附表所示,未臻明確,故有
陳報之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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