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012號
TPDV,113,司促,5012,2024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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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0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

法定代理人 宋冀寧
代 理 人 楊智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呂曼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呂曼虹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 於民國75年11月30日逕為遷出國外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 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則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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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