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3年度,167號
TPDV,113,勞訴,167,2024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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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原 告 陳頣
被 告 阿姆斯壯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詠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姆斯壯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經查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提繳勞工退休金30萬5,916元、薪資10萬元
、資遣費21萬2,126元、職業災害補償100萬4,256元、特別休假
休工資18萬6,293元、健保費自付額6萬4,400元、加班費103萬
7,900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以及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
中請求給付提繳勞工退休金30萬5,916元、薪資10萬元、資遣費2
1萬2,126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8萬6,293元、加班費103萬7,90
0元,共計184萬2,235元,因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438元
【計算式:19,315元-(19,315元×2/3)=6,438元】;剩餘請求給
付職業災害補償100萬4,256元、健保費自付額6萬4,400元、精神
慰撫金50萬元,共計156萬8,656元,不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543元;又原告訴之聲明中
關於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第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5,981元(計算式:6,438元+16,5
43元+3,000元=25,981元),另扣除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
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3,981元(計算式:25,981元-2,000元
=23,981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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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姆斯壯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