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3年度,26號
TPDV,113,保險,26,2024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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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26號
抗 告 人 林振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保險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然
未繳納抗告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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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