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詐害債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979號
TPDV,112,重訴,979,2024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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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79號
原 告 王盈盈


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
被 告 陳振崇
陳致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
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
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
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
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臺
抗字第22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陳振
崇與被告致良間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
111年6月6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之債權行為及於111年6月16日所
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陳致良就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於111年6月16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向臺北市古亭地政
事務所辧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陳振
崇所有等語。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比較原告
主張之債權額及系爭不動產價額孰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
算。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而系爭不
動產單計算2541建號總面積為共計84.14平方公尺,有建物所有
權狀在卷可參,依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
務網查得之不動產買賣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近屋
齡、建物型態,於起訴前1年內之建物土地之實價登錄交易紀錄
,市場價值約為每平方公尺18萬1,741元,計算系爭不動產之市
場價值至少為1,526萬8,970元(計算式:18萬1,741元×84.14平
方公尺=1,526萬8,970元),顯已高於原告對被告陳振崇之債權
數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用11萬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不動產
編號 地段號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九樓之1) 全部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04/10000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同區段2541建號、2588建號共有部分) 157/10000 4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238/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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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