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785號
TPDV,112,重訴,785,20240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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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本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7,399,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萬9,6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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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