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12年度,150號
TPDV,112,輔宣,150,2024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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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輔宣字第150號
抗 告 人 顧宗鏞

非訟代理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顧廷緯間因本院一一二年度輔宣字第一五○
號輔助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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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