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出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191號
TPDV,112,訴,5191,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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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9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蔡久惠
訴訟代理人 雷兆衡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臺南市私立南育達文理短期補習班粘惠姿


千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邱維琳律師
李明峯律師
許慈恬律師
吳毓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出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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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