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107號
TPDV,112,訴,5107,2024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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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07號
上 訴 人 趙守忠
趙謝美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明宗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0,8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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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