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20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吳壬庭
張峯雄
承受訴訟人 尤柏州
尤碧惠
𡍼美麗
𡍼麗敏
𡍼麗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尤柏州、尤碧惠、𡍼美麗、𡍼麗敏、𡍼麗翠為被告𡍼張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 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 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𡍼張猜在本院審理中之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八日死 亡,此經本院職權查證屬實,有司法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查詢單可稽,該部分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查𡍼張猜已婚、喪 偶,生前育有尤柏州、尤碧惠、𡍼美麗、𡍼麗敏、𡍼麗翠五 名現尚存在之子女,均為其繼承人,有司法院戶役政連結作 業系統親等關聯查詢單(二親等)可稽,復均未拋棄繼承, 此經本院職權查證明確,有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
結果可按,尤柏州、尤碧惠、𡍼美麗、𡍼麗敏、𡍼麗翠均迄 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尤柏州、尤 碧惠、𡍼美麗、𡍼麗敏、𡍼麗翠共同承受訴訟、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