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264號
TPDV,112,訴,4264,2024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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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64號
原 告 李輝煌
訴訟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政涵律師
被 告 陳双双

訴訟代理人 李欣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5月2 9日宣判,惟因本件原告是否繳足裁判費尚待查明,有再開 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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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