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967號
TPDV,112,訴,2967,20240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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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6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雅涵
訴訟代理人 陳振福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蔣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4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13年4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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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