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530號
TPDV,112,訴,1530,2024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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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30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被 告 周秋林

林錦松
傅張美枝
陳林美珠
高茂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正熙
被 告 江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圖,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漏附附圖之顯然錯誤,爰依職 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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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