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2年度,129號
TPDV,112,法,129,2024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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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129號
抗 告 人 張凱淋財團法人聖仁慈善救濟基金會董事

代 理 人 張意斌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聖仁慈善救濟基金會捐助章程事
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9日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財團法人聖仁慈善救濟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修正條文之內容。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 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 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1項、第 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 於非訟事件之抗告準用之。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聖仁慈善救濟基金 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前以董事會之開會人數,其中董事張 輝煌之代理人僅簽到而未提出代理書面,難認該次董事會議 已達法定開會人數,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惟抗告人已另提 出董事張輝煌委任楊鴻偉代理出席之書面,為此,爰依法提 起抗告。
三、查,抗告人上開主張,有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修 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法人登記證書等 件為據,且已於抗告程序中補正提出董事張輝煌委任楊鴻偉 代理出席之書面,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 法有關規定亦無抵觸,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許,本 院前所為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合,應認本件抗告為有 理由,爰依首揭規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變更為如主文第2 項所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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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