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285號
TPDV,112,勞訴,285,20240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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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秉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西門子軟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所為判
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9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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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西門子軟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