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2年度,72號
TPDV,112,亡,72,2024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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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徐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寬和(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於民國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張寬和遺產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失蹤人之母,其自民國86年8月10日(聲 請人誤為同年1月6日)出境失蹤後,至今已逾26年,爰聲請 宣告其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 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 、第2項前段分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 化南路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證明單、戶籍謄本、戶 籍登記簿、親屬系統表,本院依職權查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 業、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投保查詢結果、臺北市殯葬管 理處覆函、新北市殯葬管理處覆函、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 所覆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無申領護照紀錄之覆函存卷得 憑,應信為實,是認失蹤人自86年8月10日失蹤計至93年8月 10日止已滿7年,並經本院112年度亡字第72號裁定准為死亡 宣告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 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首揭規定,即應 宣告失蹤人死亡,並推定失蹤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即00年0 月00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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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