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923號
TPDV,111,訴,5923,2024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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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23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臺灣福音書房

法定代理人 鄭摩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僑福新邨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
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3萬5,75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萬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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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