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82號
原 告 王文博
被 告 黃哲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9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以112 年度訴字第89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 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鄭雁尹
法 官 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