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70號
原 告 陳峰榕
被 告 張瑞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0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06號刑 事判決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