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張碧芬
被 告 劉維洲
許芯瑀
王品睿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在押)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