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和
選任辯護人 林富貴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841
2號、第10004號、第10746號、第10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之被害人廖永濬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家和於民國000年00月間某時, 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四字成語 」等不詳成員等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由張家和擔任車 手,其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即分別或共同與上開詐欺集團 之人及其他該詐欺集團所屬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於000年00月00日間,由該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 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薛魁鴻等人,致薛魁 鴻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匯款如附 表一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後,再由詐欺 集團人員指示張家和持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之金融卡, 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提領款項後,再依指示,將所領得之 詐欺贓款置於指定地點,由該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拾取,以 此方式共同詐欺薛魁鴻等人,並掩飾、隱匿前述詐欺取財犯 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於000年00月00日間,由該詐欺集團 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二所示 之廖永濬,致廖永濬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 地點,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 內後,再由詐欺集團指示張家和持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 之金融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款項後,再依指示, 將所領得之詐欺贓款置於指定地點,由該詐欺集團某不詳成 員拾取,以此方式共同詐欺廖永濬,並掩飾、隱匿前述詐欺 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洗錢罪等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二、已經
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第303條之 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詐欺集團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分起,對告訴人廖永 濬實行詐術後,致告訴人廖永濬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臺 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等情,業經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223 號、第6797號提起公訴,於113年3月8日繫屬於本院,經本 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71號案件受理在案(下稱前案),有上 開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經互核被告於前案關於被害人廖永濬部分之犯罪事實、於本 案被訴關於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之被害人廖永 濬部分之犯罪事實,均為同一被害人於相同時間遭詐欺,僅 被害人於遭詐欺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之時間、帳戶有 別,然被害人於前案及本案各次匯款時間相當密接,被告於 前案與本案皆擔任提領款項之車手,足見本案關於追加起訴 書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之被害人廖永濬部分之犯罪事實, 與前案為同一案件。惟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3月31日再 就此部分同一案件,向本院追加起訴,揆諸上開規定,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仕國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追加起訴書附表一:113年度偵字第8412號大安分局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依交易明細所示) 1 廖永濬(提告) 112年12月15日17時2分許 假客服 112年12月15日17時57分許 149,91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5日18時14分許 臺北市大安郵局 149000元 2 薛魁鴻(提告) 112年12月15日17時59分許 假客服 112年12月15日17時59分許 21116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2月15日18時22分許 合庫商銀建國分行 21010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113年度10004號 (大安分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依交易明細所示) 1 廖永濬(提告) 112年12月15日17時2分許 假客服 112年12月15日18時13分許 4萬9,915元 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2月16日0時47分許 臺北市○○區○○街0巷0號(全家便利商店- 全家臨江店) 20,005元 1-1 廖永濬(提告) 112年12月15日17時2分許 假客服 112年12月15日18時18分許 4萬9,981元 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2月16日0時48分許 臺北市○○區○○街0巷0號(全家便利商店- 全家臨江店) 10,0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