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家瑞
選任辯護人 魯忠軒律師
張進豐律師
莊華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46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家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113 年5月7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5月31日宣判,茲因本案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范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