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自字,113年度,72號
TPDM,113,聲自,72,2024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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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劉妍君



代 理 人 呂秋𧽚律師
被 告 劉妍伶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於民國113年3月4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1892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
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0
76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略以:
(一)緣聲請人、被告均為被害人甲○○(於民國111年1月8日歿) 之女,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詐欺取財、侵占之犯意,利用保管被害人印章及被害人所有 附表一至四所示銀行帳戶存摺之機會,佯以取得被害人授權 ,於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日期,將附表一至四所示之金額,在 取款憑條上盜蓋「甲○○」之印文臨櫃提領現金、匯入附表一 至四所示收款帳戶而行使之,以此方式詐得共計新臺幣(下 同)29,010,226元,並侵占入己。
(二)被害人於000年0月間以4,010萬元出售其名下位於臺北市○○ 區○○路0段00巷00號5樓之房地(下稱○○路房屋)予訴外人黃 美玲,嗣黃美玲於110年3月17日匯款143萬元購屋款項至被 害人所有之凱基商業銀行帳戶,被告竟基於侵占犯意,將被 害人應收得出售○○路房屋其餘屋款據為己有,以此方式侵占 被害人售屋款項。
(三)被告基於侵占之犯意,於111年3月16日前不詳時間,未將被 害人投保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理賠金200萬元 、被害人所有之紅寶石墜鍊2個(價值約173,490元)、玉飾 6件(價值約20萬元)列入被害人遺產稅申報書之遺產清冊 中,將上開財物侵占入己,嗣聲請人於111年3月16日調取被 害人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遺產稅申報書 ,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等罪嫌。
(四)聲請人前於告訴時指稱被告詐欺、侵占之款項,原不起訴處 分書及再議駁回處分書均未就聲請人所提犯罪資料核實調查 ,如部分匯款申請書之筆跡與被害人筆跡不符,卻與被告筆 跡相符,或被告曾於另案中陳明曾將被害人遺款侵占入己、 挪作他用,且被害人過世前4日是否具備管理財產之能力而 提領附表四編號6之款項等節,均未予詳查,且就被告陳述 諸多不合理處疏未審酌,有不適用實體法則及違反論理法則 、經驗法則之事實認定違誤。
二、關於准許提起自訴之審查,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之修正理 由二雖指出:「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心證門檻、審查標 準,或其理由記載之繁簡,則委諸實務發展」,未於法條內 明確規定,然觀諸同法第258條之1之修正理由一暨同法第25 8條之3之修正理由三,可知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 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其重點仍 在於審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以防止檢察官濫權 。而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 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此所謂「足 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乃檢察官之起訴門檻需有「足夠之 犯罪嫌疑」,並非所謂「有合理可疑」而已,詳言之,乃依 偵查所得事證,被告之犯行很可能獲致有罪判決,具有罪判 決之高度可能,始足當之。基於體系解釋,法院於審查應否 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時,亦應如檢察官決定應否起訴時一般, 採取相同之心證門檻,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審查標 準,並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 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 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三、本院之判斷:
(一)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偽造文書、侵占及詐欺取財犯嫌,辯 稱:被害人雖因病喪失視力而有眼盲殘疾,暨有年長者常見 疾病,然其仍有自理生活及管理金融帳戶之能力,其若有前 往金融機構辦理提領、匯款需求,於配偶乙○○於108年8月21 日發生主動脈剝離及缺血性腦中風合併左側偏癱疾病前,多 由乙○○陪同被害人前往辦理,而於乙○○患病致行動不便後, 多係委由到府居家照顧員或朋友陪同前往銀行辦理,縱被告 偶有陪同被害人前往銀行辦事,均係被害人自行與行員溝通 辦理提匯手續,被告除未代理被害人辦理事務外,多數提匯 事務亦未曾陪同辦理,被告並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及侵 占之行為;因聲請人於000年00月間,對被害人實施不法侵 害之家庭暴力行為,經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命聲請人搬離○○



路房屋,被害人即搬回○○路房屋與乙○○同住,然乙○○因病需 有看護照顧、每月花費不輕,被害人為籌措養老生活費,遂 決定將43坪之○○路房屋出售,另購坪數較小之房屋居住,經 教友介紹而委託仲介進行交易,該等買賣交易均係被害人親 自為之,款項亦係匯入被害人帳戶,被告並無任何詐欺侵占 行為;被害人之保險金尚未申請理賠,被告並無侵占該理賠 之可能,又所謂紅寶石、玉佩等,被告未曾見過實體物,不 確定被害人生前有無該等物品,於被害人過世後、整理遺物 時,亦未見該等財物;事實上,聲請人於109年間即假稱被 害人、被告遺棄乙○○,而向法院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經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以「聲請人係因乙○○之照顧費用及家庭生活 費用問題產生爭議、無法提出明確事證以實其說」而駁回其 聲請,聲請人除對被害人為家庭暴力行為,又對被害人、被 告提出侵占告訴,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為 不起訴處分,詎聲請人疑似假借已經中風偏癱在床之乙○○名 義,向被害人提起離婚之訴,後因未繳納裁判費而經裁定駁 回,可認聲請人有濫行恣意訴訟之紀錄,況依聲請人提出之 被害人帳戶明細,亦可見聲請人於000年0月間至000年0月間 曾經收受被害人及乙○○匯款至少800萬元之紀錄,倘若被害 人確如聲請人所稱係無財產管理能力之人,則聲請人受領上 開款項之正當性即屬可疑,聲請人無端泛稱被告涉有偽造文 書、侵占、詐欺取財等罪嫌,惟陳述錯誤百出且與事實不符 等語。並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護字第966、967 號民事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護字第1014號民 事通常保護令、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56號 不起訴處分書、原告乙○○109年10月27日民事起訴狀、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97號民事裁定、乙○○之振興醫 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外匯匯出匯款申請書、匯 款申請書、○○路房屋不動產買賣交易文件等為證。(二)經查,聲請人所指稱被害人帳戶如附表一至四提匯款情形暨 被害人出售○○路房屋等節,固有提出相關交易明細、貸款契 約書、交易契約等為憑,而關於被害人之精神狀況、財物管 理能力是否有欠缺,僅提出被害人之身心障礙證明、於109 年間精神科看診之部分門診紀錄、000年0月間於馬偕醫院心 臟科出院病歷等,是被害人於歷年處分其所有之財產時,實 無事證可資證明被害人屬聲請人主張之無行為能力、意思能 力之狀態,更無從以事後查閱得悉之提匯款明細顯示之款項 流向或匯款單填載之方式、筆跡、房屋交易等,即遽認全係 被告所為。
(三)況就附表一編號27聲請人告訴係被告涉犯偽造文書、詐欺及



侵占之匯款明細以觀,該筆款項乃係被害人匯予聲請人,聲 請人亦未就此筆款項具體敘明被告之詐欺、偽造文書、侵占 之具體作為;又聲請人主張被害人之珠寶、玉佩為被告所侵 占,惟僅提出年代不詳之照片、保證書,顯均無從據此認定 究竟有無聲請人所主張珠寶、玉佩存在,此外,聲請人主張 為被告所侵占之被害人保險金,亦尚未申請保險理賠之。是 以,聲請人僅憑被害人財產處分、流動,而主張被告有犯罪 行為,實屬其主觀臆測,而請求調查之事項,亦屬空泛,難 認有調查可能性及調查之必要。
(四)至於聲請意旨指稱被告與被害人出售其他不動產之行為,係 假贈與真買賣,涉及刑法第214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 ,非屬其申告之範圍,而不曾經原不起訴處分書調查,亦未 經再議駁回處分,即非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所得審理範圍,併 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案聲請人指訴被告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 、侵占等罪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偵查卷宗,由卷內資 料判斷,均無客觀之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是尚未達於起訴之 門檻。原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就聲請人於偵查 時提出之告訴理由及證據予以斟酌,並盡其偵查之能先後傳 喚被告、聲請人、承辦被害人遺產申報之人員等,並調取被 害人各銀行交易明細、歷史資料、保險資料、不動產交易資 料、本院家事庭卷宗、入出境資料,且亦依聲請人及被告提 出之相關資料(如就診病歷、相關民事庭裁定、通常保護令 、不起訴處分書、匯款申請書、照片)等,詳加論述所憑證 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原處分所載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理由 ,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參諸前揭規定,原 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 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認事用法,並無不當。 聲請意旨於無積極證據可供支持下,徒執前詞,認定被告涉 有前揭犯嫌,對於原處分及再議處分多加指摘,聲請准予提 起自訴,並無理由,依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玥

法 官 魏小嵐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附表一:被害人凱基銀行天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 日期 金額 提領/匯入帳戶 1 107年4月3日 20萬元 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 2 107年4月11日 10萬元 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 3 107年4月11日 120萬元 甲○○ 國泰世華銀行西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4 107年5月2日 304,271元 謝惠卿(土增稅) 臺灣土地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5 107年5月8日 60萬元 甲○○ 國泰世華銀行西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6 107年5月9日 100萬元 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 7 107年6月5日 350萬元 甲○○ 元大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8 107年6月5日 300萬元 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 9 108年3月5日 180萬元 乙○○ 永豐商業銀行士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 108年3月5日 30萬元 周敬傑 臺灣銀行北府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 11 108年4月30日 150萬元 甲○○ 國泰世華銀行西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2 108年6月5日 181萬元 被告 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3 108年6月5日 176萬元 乙○○ 永豐商業銀行士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4 108年9月24日 10萬元 提領現金 15 108年11月21日 31萬元 被告帳戶基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16 108年12月16日 184,000元 被告凱基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 17 108年12月16日 4萬元 被告凱基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 18 108年12月16日 5萬元 提領現金 19 108年12月19日 29,000元 甲○○ 永豐商業銀行士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0 109年2月25日 20萬元 提領現金 21 109年3月26日 15萬元 提領現金 22 109年4月7日 15萬元 提領現金 23 109年6月30日 30萬元 提領現金 24 109年7月14日 20萬4,000元 提領現金 25 109年7月21日 30萬元 提領現金 26 109年8月6日 20萬元 提領現金 27 109年8月10日 764,374元 聲請人美國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28 109年8月20日 30萬元 提領 29 109年8月25日 10萬元 提領 30 109年9月3日 20萬元 提領 31 109年9月8日 20萬元 提領 32 109年9月10日 20萬元 甲○○ 永豐商業銀行士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33 109年9月10日 1萬元 提領現金 34 109年9月14日 20萬元 提領現金 35 109年9月24日 20萬元 提領現金 36 109年9月29日 15萬元 提領現金 37 109年10月8日 20萬元 提領現金 38 109年11月5日 20萬元 提領現金 39 109年12月8日 20萬元 提領現金 40 110年2月9日 105,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41 110年2月9日 143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42 110年3月25日 30萬元 提領現金 43 110年5月4日 40萬元 提領現金 附表二:被害人國泰世華銀行西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 日期 金額 提領/受款帳戶 1 106年6月16日 707,581元 被告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三:被害人臺灣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 日期 金額 提領/受款帳戶 1 107年3月26日 15萬元 臺灣銀行本行支票扣款 附表四:被害人臺灣銀行圓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 日期 金額 提領/受款帳戶 1 110年4月27日 200萬元 富邦人壽帳號000000000000號 2 110年4月27日 16萬元 提領現金 3 110年6月30日 30萬元 提領現金 4 110年8月3日 42,000元 郵局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吳慧吉) 5 110年8月31日 20萬元 提領現金 6 111年1月4日 100萬元 提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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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