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54號
TPDM,113,聲保,54,2024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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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長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長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長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移送 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13年5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20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豫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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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