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849號
TPDM,113,聲,849,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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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亮搞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亮搞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亮搞玩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 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 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 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 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 和(最高法院103 年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參照)。再按法律上 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 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 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 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 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 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 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 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並於附表所 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均係於附 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1年3月8日)前所為, 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足憑。
 ㈡又如附表編號1至3、5至7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而附表編號4所示則屬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 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 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 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㈢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編號7所示之罪,固分別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9月確定, 惟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 ,則該罪所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 各罪應執行刑。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 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 、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 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本院 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定刑意見迄今未獲回覆,已予其表達意 見之機會,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㈣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至7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因上開數罪間相互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併合處罰,而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揆以上揭說明,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折 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06/28 110/07/18 110/06/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965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44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0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778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852號 111年度簡字第1968號 判決日期 111/01/27 111/06/22 111/07/28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778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852號 111年度簡字第19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3/08 111/08/02 111/09/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45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90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078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偽造文書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⒈有期徒刑2月 ⒉有期徒刑3月 ⒊有期徒刑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06/26 110/06/19 110/05/0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917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36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4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99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14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650號 判決日期 111/08/16 111/11/15 112/02/23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99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14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65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9/28 111/11/15 112/03/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28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5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96號
編號 7 罪名 竊盜等 宣告刑 ⒈有期徒刑5月 ⒉有期徒刑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0/04/09、110/04/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2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2號 判決日期 112/04/07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5/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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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