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097號
TPDM,113,聲,1097,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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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高儷瑛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108號、1
12年度易字第87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08號、112年度易字第879號案件於民國113年5月6日上午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現由本院 以112年度訴字第1108號、112年度易字第879號案件審理中 ,爰請求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08號、112年度易字 第879號案件於民國113年5月6日上午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 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08號、112年度易字第879號妨 害名譽等案件之被告,為該案之當事人,而聲請人已敘明如 聲請意旨所示為主張或維護被告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案 尚未宣判,合於法定之聲請期限。本案復無依法令得不予許 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故本件聲 請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08號、112年度易字第879號案 件於113年5月6日上午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依上開規 定,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 之。
 ㈡惟聲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 項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依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3項後段規定,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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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